以下为陕西省司法厅公布的 《陕西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>办 法(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全文: 第一条 为了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、社 会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个人,应当遵守本办法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、捆绑、残害、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、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、精神等侵害行为。 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的认定 不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必要。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家庭暴力多机构合作机制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,负责组织、协调、指导、督促、考评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、司法机关、人民团体、社会组织、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、企事业单位,应当依照本办法 和有关法律规定,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。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。 第六条 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, 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,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。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。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的基本常识纳入到教学内容中。 本行政区划内的国家机关、 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, 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。 工会、共产主义青年团、妇女联合会、残疾人联合会、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,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。 广播、电视、报刊、网络等应当开 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。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、司法行政机关、教育行政机关、医疗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警察、律师、教师、医师的业务培训。 检察机关、审判机关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检察官、法官的业务培训。 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维权干部的业务培训。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 的诊疗记录并妥善保管留存。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、司法机关、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统计,做好相关数据的分性别统计和分析。 第十条 新闻媒体报道家庭暴